个人网站
张晓倦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48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无论最终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应中介费。只是依据中介服务程度不同可以与中介协商适当减少支付。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