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对彩礼作出处理,离婚后请求处理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在离婚中未要求返还彩礼,也未表明过放弃该项请求,当然可就该事项单独行使请求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