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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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1031人看过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对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约定的违约金为一个固定数额,则无论违约多长时间,均按照一个固定的标准计算,如按照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三计算。其二,约定违约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及违约的日期累计计算,则违约金随违约时间增加而增加,如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根据民法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请求支付违约金作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买受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将丧失胜诉权。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违约金形式,在计算诉讼时效问题上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言之,第一种形式属于内容在某个时点就已经确定的一时性债权,其诉讼时效应全部从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超过3年则违约金全部丧失胜诉权。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内容已有充分认识,开发商一旦未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买受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

第二种形式属于内容和范围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的继续性债权,对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种形式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与第一种形式相同,即将全部债权视为一个整体,从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超过3年则全部丧失胜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事实自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届满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全部债权均未超过诉讼时效,买受人可随时主张开发商支付全部违约金第三种意见认为,从起诉之日倒推3年的债权部分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其余部分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由于诉讼时效的起算以日为单位,所以我们可以把继续性债权分割成债权个体,每个债权个体本质上都是一个一时性债权,均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即便买受人是在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以后才提起诉讼,也不会导致全部的违约金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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