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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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400人看过

    工伤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中,较典型的工伤情形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俗称"三工因素"。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从这一规定来看,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与工作原因的相关性不应“一刀切”,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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