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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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作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7次举报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作出规定,即“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指借款人所在地。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指出借人所在地。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