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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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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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法院如何采纳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76人看过

1.一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交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但该当事人在原审中胜诉,后续程序中其逾期提交的证据符合“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规定,该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相关事实的,应予采纳。

2.私自录音证据的取得并未侵害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

3.“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私自录音系在公共场所录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且与案件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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