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可以撤销,只有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已送达用人单位的撤回,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形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对方当事人,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不可以撤销,只有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已送达用人单位的撤回,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