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通过协议方式或诉讼方式离婚的案件,对被抚养人抚养费支付的约定,虽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物价上涨、孩子的成长以及实际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该抚养费是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以满足基本生活、医疗和受教育的标准来判定,过高消费也非法律支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