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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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无责逃逸,保险公司仍可拒赔!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496人看过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后,抢救伤者,或留在现场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协助交警部门划清各方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事故后逃逸,可能会使伤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治,进一步扩大事故损失,增加社会的不安全感;事故后逃逸,也使交警难以查清行为人是否有酒后、无证的情况,或车辆(驾车逃逸)是否有超载、不合格的情形,使交警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事故后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其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安全,防范道德风险。涉案商业车险保险条款将事故后逃逸作为免赔条款,加大了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对人们遵章守法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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