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在最终签订协议之前,合同关系尚未产生,接洽双方虽不受合同约束,但基于诚信原则,整个磋商过程中,双方互负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应避免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若违背该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发出录用通知前,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求职者提前予以全面、综合考量,审慎发放录用通知,并注意保护求职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单位的选定,确认好录用结果、薪资待遇、岗位安排等情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