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收到录用通知,还未正式入职,又被无故取消录用,要赔偿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63人看过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在最终签订协议之前,合同关系尚未产生,接洽双方虽不受合同约束,但基于诚信原则,整个磋商过程中,双方互负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应避免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若违背该义务,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发出录用通知前,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自身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求职者提前予以全面、综合考量,审慎发放录用通知,并注意保护求职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单位的选定,确认好录用结果、薪资待遇、岗位安排等情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