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关系影响,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抑或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都不可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
关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以其可支配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一般并不需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父母虽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不同、厌烦照料等原因,其中一方虽然有正常的收入,但是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玩消失”“当空气人”“当甩手掌柜”,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亦不支付抚养费用。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作为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父母所负有的抚养义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但并不能无条件无理由地索要,更不应当作为离婚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孩子不是婚姻的试金石,不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合力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未成年子女抚养与家庭教育问题,归根到底是家庭问题,但解决问题需要理性,切莫让孩子成为父母解决问题道路上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