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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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提供完整的加班记录,就没有加班费吗?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584人看过

在劳动争议中,一般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部分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无法提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即使劳动者所提供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足以证明其完整的加班情况,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考勤有系统记录,且劳动者的确存在加班情况,因此具体加班情况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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