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张晓倦律师
执业资质:1440120**********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378人看过
不可以。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