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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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主体承建工程项目,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按过错分担责任。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8人看过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按过错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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