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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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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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6人看过

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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