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晓倦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08日 8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第9901602号“SavageBase”商标的注册人为黄某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领带、帽、裤子、袜、T恤衫、内衣、手套(服装)、鞋、腰带,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
201 6年11月1日,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以下操作:打开360安全浏览器,进行清洁性操作后,进入淘宝网首页;登录后通过淘宝网的搜索功能找到并进入名称为“衣衫来客旗舰店”网店首页;进入该网店的“短袖T恤’’类商品页面,再进入链接名称为“男士短袖t恤男装纯棉印花修身圆领半袖夏季体恤潮牌t恤血上衣服男”的高品详情网页;该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有“促销价:19.9元’’“月销量:2103’’“累计评价:12764’’等字样;选择尺码、颜色和数量后点击“立即购买’’,填写完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方式等收货信息后在线完成付款,完成网购交易。同年11月3日,公证人员及张晓倦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12-214号德福大厦一楼,张晓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了上述购买的商品。公证人员对上述收货的过程及收取的商品进行拍照,拍照后封存。上述收取的商品被封存后交由张晓倦保管。201 6年1 1月14日,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 2016)粤广广州第223627号、第223628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截屏内容打印件是在上述操作过程实时打印所得,反映的情况与上述操作过程的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均是在上述过程实时拍摄所得,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内有白色男士T恤衫一件,T恤衫的正面有“SAVAGE-BASE,,
英文标识,吊牌上载明“制造商:中山市沙溪镇某某制衣厂…‘地址:中山市沙溪镇第二工业中心’’的字样。
黄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某某制衣厂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210元;《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份,记载律师费为每案250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元;SavageBase牌服装加工费发票一张,数量1 850件,金额为11100元;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萼0103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另查:经当庭登录涉案网店核实,天猫网店“衣衫来客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成立日期为2010年1月13日,经营范围为其他未列明批发业;某某制衣厂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 5年7月1 5日,经营范围为来料加工、生产、销售:服装、床上用品;零售:布料、棉纱、鞋、袜、皮带、帽。
律师点评:
在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上,如吊牌、标签等上标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如该厂家无正当理由说明情况的,一般可认定该厂家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律师意见:
如侵权产品上有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建议将生产厂家与销售者一同作为被告。而作为被告的生产厂家一旦发现信息被人冒用,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来证明自身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