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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一方能否索回“彩礼”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9日|分类:离婚 |413人看过

   现如今婚前男方往往都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我国古代“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可见我国古代就有给彩礼的习俗。
现实生活中,因为彩礼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但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面对这样的问题人们该如何处理
   案件事实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经过一年的相处,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男方张某给女方刘某彩礼20万元,但好景不长,二人相处并不顺利,最终导致解除婚约,男方张某向女方刘某索要彩礼钱,但女方迟迟不予归还,男方无奈将女方诉至法庭。
   法律分析虽然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中有“婚约财产纠纷”这项案由,且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说法在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时,应以当事人是否登记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若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一方起诉离婚的,经法院查明: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陷入困难的,人民法院酌定判决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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