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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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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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祖碧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22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X妍,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祖碧,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X妍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X妍及委托辩护人王祖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郎X妍利用担任云南摩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摩仕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作案手段,侵占摩仕公司资金2560000元,并挥霍。

2014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郎X妍被被害单位扭送派出所。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到案经过说明,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及被告人郎X妍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X妍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郎X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可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郎X妍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庭审中,被告人郎X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郎X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害单位日记账在日常核算过程中没有他人对收支进行复核和监督,对现金及银行账户的管理混乱为被告人郎X妍犯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被害单位本身有违法行为和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2.被告人郎X妍在摩仕公司法人王舒发现银行账户的钱被人取走询问后就交代了其侵占了公司的财产,且昆明市公安局进出办案区登记表登记的是”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郎X妍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郎X妍认罪态度较好,家庭情况特殊,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郎X妍利用担任云南摩仕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应存入公司法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公司款项而采取虚列支出等作案手段,多次侵占摩仕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560000元,后用于日常消费及挥霍。

2014年8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郎X妍在被害单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郎X妍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及被告人郎X妍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X妍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郎X妍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害单位具有过错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郎X妍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资金的行为虽利用了被害单位财物管理上的漏洞,但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郎X妍具有自首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有到案经过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亦符合自首的规定,故对公诉人仅认可其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不予支持,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被告人郎X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郎X妍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郎X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

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56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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