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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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智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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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祖碧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2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祖碧,云南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及其委托辩护人王祖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陆X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坝立交桥、官渡区菊花立交桥等区域,利用安装在云AG9Z85号微型车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法获取移动公司用户IMSI号后,群发短消息五万余条,严重影响覆盖范围内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2016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陆X在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疼痛病医院门前被民警抓获,当场从云AG9Z85号微型车内起获无线电发射设备一套。经鉴定:1、样机在测试环境内收到被测设备发送的短消息;2、在开放环境中,被测试设备可使两台样机连接中断,之后被测设备与样机的连接中断。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及被告人陆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陆X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文化层次较低,需要照顾家人等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陆X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陆X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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