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忠诚|时间:2020年06月25日|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郴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资民一初字第53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郴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7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D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