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中,机动车辆的增加过快。在我国一个中等城市中,每天都以几百上千辆的速度增加。机动车辆的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增加了一少的安全隐患。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对于方便出行也带来了更高的需求,所以才催生了各大机动车辆厂商的生产力的提高。在十多年前几十万元一辆的机动车,到现在仅需要几万元就能买到,更有的厂家为了提高产量,根本不顾产品的安全质量,就生产了车辆出来买给广大的消费者。而在消费者方面,由于机动车辆的出行方便,也催生了广大消费群体对于驾驶机动车辆的要求。由于管理层面的原因,所以很多学习驾驶技术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即将驾驶证照拿到手里,因此给社会发生交通事故留下了发展空间。
由于出现了上面的原因,因此社会中产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每天都有不少的人员丧身于车轮底下,给不少家庭带来灾难。也给驾驶都带来困难,使社会的成本增加。而另外一方面是我国对于造成人身死亡及伤残的赔偿,由于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也产生了社会问题,基于以上原因,本人从法律层面,对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对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方面法律问题: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对死者家属进行有效的补偿后,还能粥补事故中造成死者家属的心灵伤害,但在现行体制下,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还在延续上世纪的赔偿原则,即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造成损害人员所居住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即按照农村、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也即是双重标准。虽然现在公安部门对于户口的登记进行了统一的登记,不对户口性质进行相应的区分,但也未能改变按照收入的区域性标准来进行赔偿的。因此对于不知城市的,只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及户口就能完成举证责任,而对于居住在农村的受害者事说其在举证证明收入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会为他们出具相应的证明,来证实其收入来自城市,那么按照现行标准,也只能按照农村的标准进行赔偿,那差距将是一个几何级数的差距,也就是在现行标准下的不公平现象,出现同命不同价的赔偿现象。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定的改善,即在同一侵权事故中出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中的人员死亡的,在赔偿时均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但如果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人员都是居住在农村,那就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因此根本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如果要从法律层面解决该问题,那么只有对侵权责任法或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彻底的消除农村与城市标准问题。
二、在交通事故中致残的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为现在的交通工具都是一种高速运转工具,一旦造成事故非死即伤。造成死亡的情况,在上述已经进行了阐述。而对于造成伤残的情况那就更加的复杂,对于造成伤残的,除了对受害人进行残疾赔偿的情况下,是否应区分一定的伤残级别,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误工赔偿,在现行法律制度中也是一片空白。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那这种情况下,对于伤残等级在六级至十级的还好一点,在受害人及家属得到了保险公司或者致害的赔偿下,基本上还能维持家庭生活关系。而对于一级至五级的受害方来说,更牌一种不公平的待遇,给受害人家庭是一种致命的打击。因为在事故中造成一级至五级的伤残者来说,都是存在一定的护理依赖的,家属除了要维持家里的生活工作以外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护理,虽然说在赔偿时也是给予一定的护理费用,但由于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由致害方所赔偿的护理费用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杯水车薪。而对于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法律体制还没有对造成了一至五级伤残人员是否进行误工赔偿作出规定,因此导致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这方面要解决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借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伤残等级的级别,来对受害人进行区别待遇,也就是说按照伤者受伤前的工作待遇,对伤者进行一定的赔偿,才能从实际上对伤者进行一定的赔偿,也才能使伤者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一方面希望政府从法律的层面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改,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如果不具备立法的,能否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出台相应的解释,让处理此类案件是做到有法可依。
综上,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受到伤残的人员是否需要进行误赔偿,从鉴定之日起计算,那么在鉴定之后是否应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这方面还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得具体,因此给处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也给社会了一定的不安定因素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另外对于按照农村或者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付的情况,也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虽然现在对于户口问题是进行统一登记,但在处理赔偿事宜时,依然是考虑按照收入地标准来进行赔偿的,因此也给处理此类事故留下了法律的空白,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事故时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