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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伍兴容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被上诉人):XX公司,住四川省成都武侯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领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9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解除错误。领地公司出具收据清楚写明两点:一是案涉房屋的房号为1120,二是收款项目为楼款。该房号与2015年8月26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号一致,其足以证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赵XX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10万元楼款收据、短信、录音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合同没有解除的事实。二审法院在没有新的认购协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该10万元为定金。二、领地公司因案涉房产抵押原因客观上不能办理房产备案手续,后再因房价上涨单方毁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解除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由于领地公司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备案,双方仅对再次付款的时间和备案时间作了调整,这一变更顺应客观事实,符合法律规定。三、案涉房产何时解除抵押、具备备案条件,赵XX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只能等领地公司通知。赵XX曾多次到领地公司询问何时办理交款、备案,领地公司都让再等等,双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赵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是否因领地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赵XX退还房款XXX元的行为而解除。本案中,双方就退款原因均是单方陈述,无充足证据证实,对退款行为的认定应结合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进行判断。赵XX主张退款行为系对合同约定的再次付款时间和备案时间的变更,但未提供双方对再次付款和备案时间重新进行约定的证据佐证,应不予支持。结合退款金额、赵XX提供退款账号以及双方并未重新约定付款时间等行为表象,二审法院关于退款系双方对终止案涉合同履行作出的真实意思、10万元未退款项系双方对案涉房屋购买达成新的合意的认定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
赵XX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但并未阐述具体的事实理由,本案不再审查。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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