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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员工参加供应商年会中奖,奖金归谁?

发布者:许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网络法律 |1371人看过

【案例】

 

张二丰是武当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9日,武当公司受供应商少林公司邀请参加其举办的客户答谢晚宴,张二丰等三名员工受武当公司委派前往参加。入场时,包括张二丰在内的所有参加晚宴者各领取了一张主办方少林公司发放的抽奖券。根据主办方规则,抽奖券的正券放入抽奖箱,副券由参加者持有。抽奖环节中,张二丰的奖券被抽中一等奖,当场领取了现金3000元,奖金由主办方直接发放到张二丰手中,无需张二丰签收。

 

事后,武当公司要求张二丰将该奖金交还公司,张二丰不从,武当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武当公司诉称,少林公司答谢晚宴的邀请对象是作为企业客户,而不是企业客户的某个员工,答谢晚宴的奖品是专门为了答谢客户所送出的,是答谢客户的一种方式。张二丰作为武当公司员工,是受武当公司的委派代表武当公司参加该晚宴,其参加资格由武当公司授予,因此,张二丰在参加晚宴过程中所取得的财产,理应归武当公司所有。张二丰辩称,中奖是随机性的,属于射幸合同,其所中之奖可以不交给武当公司,此前也没有任何约定所中之奖应属武当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晚宴主办方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发放奖券和奖金也无需参加者签收,可见主办方无愿知晓中奖人身份,该抽奖行为应认定为系举办方为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观众的互动活动,与武当公司系被邀请方无关,据此,该奖金应属张二丰所有,无需交还给武当公司。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武当公司诉讼请求。

 

[案号:深圳福田法院(2017)粤0304民初3811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受单位委派参加供应商年终答谢晚宴抽中之奖,应属于员工个人还是应属于单位?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抽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射幸合同,权利义务带有不确定性,当少林公司将奖券发给张二丰等人时,少林公司与张二丰等人之间成立射幸合同,该合同与武当公司无关,张二丰中奖,应属张二丰个人所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张二丰等人受武当公司委派参加少林公司晚宴,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参与抽奖活动是张二丰等人代表武当公司进行的,因此奖金应属武当公司所有。

 

本文作者谢炳城(微信:6223155)倾向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张二丰参加供应商年会属于履职行为

 

履职即履行职务,是指员工受用人单位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少林公司邀请客户武当公司参加答谢晚宴,其邀请对象是武当公司,不是员工个人,张二丰代表武当公司参加该晚宴,整个过程均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完成武当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张二丰的人格已被武当公司吸收,其包括参与抽奖在内的行为均代表武当公司。据此,张二丰所中之奖,应归属武当公司所有。即便是少林公司向张二丰等人赠送礼物、钱财等,除了当场消耗(比如当场食用、当场接受服务等)的之外,均属武当公司所有。退一步说,假设张二丰在参加本次晚宴过程中受到伤害,武当公司同样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其次,抽奖之射幸合同是少林公司与武当公司之间成立

 

所谓“射幸”,即“侥幸”,俗称碰运气,比如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购买福利彩票等,则是典型的射幸行为。如前述,张二丰参加晚宴属履职行为,少林公司发给张二丰的奖券,是少林公司与武当公司成立射幸合同,而非与张二丰成立,张二丰只是武当公司所派的代表而已。在此定性下,张二丰一切行为均归属武当公司,无论是“得”(如中奖)还是“失”(如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结果均由武当公司承受。张二丰中奖也不例外,该射幸合同应被履职行为所包含,所中之奖当然属于武当公司,而无需事前约定。

 

再次,履职行为与本单位抽奖的区别

 

倘若武当公司面对本单位员工举办抽奖活动,则是单位对员工的激励方式,所设立的奖金奖项属于单位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所中之奖当属员工所有。而履职行为则是正常工作安排,并非单位给员工提供的福利,也非对员工的激励,与本单位抽奖是有本质区别的。(原载2021年1月12日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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