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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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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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发布者:许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55人看过

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宋女士的委托特指派许律师担任宋女士的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就你公司与宋女士房屋买卖纠纷一事致函如下:

经过审核宋女士所提供如下材料:《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收款收据》、《银行消费记录》、《短信交涉记录》等。

依据宋女士陈述以及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宋女士与你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订立《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中约定:合同所涉及房产位于你公司珠江X项目第X栋X层X号房,房产价格总额¥1645206元人民币;订立该认购书之日,宋女士需向你公司交付定金拾万元人民币整;认购书订立后七日内,双方需订立正式买卖合同。

宋女士和你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订立《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中约定:宋女士需在2012年6月4日前付清首期购房款肆拾万元,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第二笔购房款共计肆拾贰万伍仟贰佰零陆元,余款捌拾贰万元由宋女士向银行办理按揭支付。

宋女士已经按约定向你公司支付认购定金拾万元整。

首期购房款宋女士已按期支付

你公司在认购书订立之后拒不与宋女士订立正式购房合同,迄今(至2012年6月19日)已经逾期十五天。

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本律师认为:

宋女士与你公司2012年5月28日订立《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约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或是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宋女士已经按约履行其约定义务。

你公司经宋女士多次催促,仍拒不按约定期限和宋女士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即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按约定和宋女士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受托申明

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三日内与本律师取得联系或直接将上述款项支付与宋女士;

如你公司仍然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我们将依据法律以及宋女士授权采取进一步行动。

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

为贵公司良好社会形象计,以上供你公司考虑。

特此函告!

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许律师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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