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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户担保”法律分析

发布者:许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4840人看过

“深户担保”法律分析
许龙律师——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


近日总有企业做人事朋友咨询,现在招了个财务或是司机,又担心人卷款或是卷物跑路,导致企业受损失,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解决此问题?能不能要求提供担保?或是要求深户担保?深户担保最终能否解决企业所担心问题?显然也并非那么简单问题。
    为什么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深户担保”? 主要由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机。深圳是典型的移民城市,深圳目前人口已达到1400万,其中外来人口有1200万左右,深圳户籍人口到200来万。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体系,面对诚信严重缺失的现状,用人单位无法全面了解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诚信情况,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针对一些涉及钱物的特殊岗位,如财务、金融、保险、证券、营销、司机等,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深户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有人据此认为法律已经明确禁止“深户担保”,包括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深户担保已为法律所禁止,企业要求求职者提供深户担保,不但不能保护自身利益,反而会使自身处在一个不合法地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五期)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在判决中,否认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等于间接否定了为劳动合同提供保证的效力。当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以及判决上存在不一致甚至相反情形,甚至个别法官也会有一些不一致理解。但是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其刊发的案例却代表着对这类案件的观点看法,对下面的法院具有参考示范作用。在与深圳中院劳动审判庭负责人交流中,也谈到此问题,深圳中院对此问题看法虽也存在较大分歧,同样有部分人倾向于认为深户担保是有效的,但是都不否认该制度存在的较大风险性以及缺乏可靠支撑,对损失追责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因此,在企业角度,单纯依靠深户担保想解决企业面临的风险也不是万全之策。特别是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专为求职者提供有偿深户担保为业的群体,更是为这一制度的效力打上大大的问号。
    因此,在越来越重视员工权益保护的趋势下,深户担保这一历史制度也许会在不久的将来彻底消失。但是在诚信失衡的目前还是具有一定形式意义,企业在运用得当其他风险控制手段完全可控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企业HR在面试招聘特殊岗位职员可侧重在诚信等角度多方考察,结合求职者背景调查,了解求职者的工作情况以及人品;审核求职者证件的真实性,防止求职者提供虚假证件,以至于发生对企业不利事件,无法追索;要求求职者提供离职证明,做好背景调查。虽然过去不代表将来,但是能反应一个人的侧面;尽量要求求职者提供本人近亲属联络方式,便于在求职者发生特定事件时也有利于企业需找当事人;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比如财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等,堵塞企业漏洞,不给“有心人”可乘之机。
注:各公司因性质各异,存在差异,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不尽相同。一切方法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还需真正加强管理才是上策。总之,没有道德绝对完美的个人,只有漏洞百出的企业,关键在于做好自身法律风险分析防范,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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