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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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现前婆婆要求返还,能否认定前夫违约并赔偿损失?

作者:曾令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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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小姐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寓414房(以下简称“414房”)归女方所有。同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王小姐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

后李先生的母亲陈阿姨将王小姐诉至法院,诉请判令王小姐返还414房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经审理查明,414房确由陈阿姨于2015年以48万余元购买,并于2016年办理预告登记手续,2017年陈阿姨收楼后将房屋交给王小姐使用。法院判决王小姐返还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

王小姐履行完前述判决后,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价值的赔偿款60万元。王小姐主张,因其一直居住在414房,且在装修时出资10万余元,故其一直以为414房为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已按照法院判决将414房返还陈阿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万余元,故《离婚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已无法实现。李先生构成违约,应向王小姐支付等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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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向王小姐支付违约损失赔偿60万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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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414 房属于陈阿姨的合法财产,王小姐与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归王小姐所有,构成无权处分。在陈阿姨对二人无权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后,李先生仍通过微信向王小姐表示“房子以后我会转给你的”,可见《离婚协议书》中414房归王小姐所有的约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因陈阿姨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李先生未取得处分权致使该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故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即给予王小姐与 414 房同等价值的赔偿。

法官提醒,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虚假许诺骗取对方签订协议,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夫妻双方还应针对待分割财产的权属情况予以核实,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形,致使无从取得相应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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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议



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妄图通过虚假承诺骗取对方签订协议,再以无权处分为由不履行协议,否则一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王小姐在离婚时没有核实房屋的产权归属,自身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与前夫的《离婚协议书》因“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归于无效:该房屋因“前婆婆”的诉讼而“房归原主”了。所幸王小姐根据“离婚协议”要求违约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挽回了损失。

但在离婚协议中,像王小姐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在此给出以下几个建议:

1、协议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一定要查询、核实财产的具体归属,避免出现本案中因“处分他人的财产导致离婚协议约定无效” 的情形。

2、如果确因房屋暂处于无法分割的状态,而夫妻有分割合意的,则建议进行一个变通的办法,比如约定在某一时间前未完成分割,一方应给另一方的房屋折价款具体数额,让日后的纠纷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3、为免夜长梦多,离婚后应尽快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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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娟律师(1500008468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全国案件均可承接。擅长民商法(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