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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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蛐蛐设赌局,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作者:曾令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8次举报



案情


2021年9月底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民房,通过电话、微信通知的形式,组织联系多人聚集在该民房内,利用斗蛐蛐押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取赢的一方的盈利金额的5%作为赌场红利。并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局裁判,负责现场蛐蛐的配对、排序、招呼赌客押注筹码、解释规则、判定输赢,每次支付其1000元报酬;雇用专人记账、发放及兑换筹码并支付其报酬。同年10月13日,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于某某、王某甲、高某等多人在赌博过程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查扣塑料箱“水箱”中抽头渔利现金1300元、抵扣渔利的筹码22000元、底金5000元。

分歧


本案的分歧问题在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一般具有固定的场所,赌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参赌人员流动性强,有较为完备的组织构架和细致的人员分工,并以规模化经营为目的。本案中,二被告人为参赌人员提供相对固定的赌博场所,有专门人员进行记账、发放及兑换筹码支付报酬等工作,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服务,并从赢者一方抽取一定金额作为赌场红利,且参赌人员不定,具有一定规模性,应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提供赌博场所的时间较短,且每次参赌时间不定,参赌人员需通过打电话或微信方式临时召集,且参赌人员范围较小,均是熟人或朋友之间介绍,被告人从赢者一方抽头渔利,应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并提高了法定期,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界定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其外延上讲,开设赌场是一种特定的聚众赌博行为,故两罪都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均会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均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开设赌场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通过经营“赌场”来达到营利目的,故两罪的区别主要在客观方面,即客观行为上,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分析认定:

(1)是否有固定的赌博场所。开设赌场一般有稳定的赌博场所,每天营业时间固定,具有一定规模,具有长期经营的打算,而聚众赌博大多是临时性租用房屋作为参赌场所,没有固定的赌博时间,需临时召集以确定参赌时间。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在不同地点租赁房屋作为参赌场所,房东的证言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按使用场次来支付租金,可见,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参赌场所具有临时性,且其经常变更赌博场所,由此说明,被告人无法为赌客提供固定场所,不符合开设赌场罪对赌场的要求。

(2)是否有严密的组织构架。开设赌场要求有严密的组织构架,人员之间分工明确,有完备的人员管理制度,以确保赌场秩序及正常运转;而聚众赌博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人员管理较为松散,雇佣的人员多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如打扫卫生,结算赌资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雇佣专人记账、发放及兑换筹码,但主要目的是为赌客提供场所便利,且服务人员不固定,每次组局之前需临时雇佣,对服务人员管理较为松散,可见,被告人王某某仅是临时雇佣人员提供劳务,按次结算报酬,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

(3)赌场是否具有公开性。开设赌场要求赌场具有一定公开性,依靠赌场的名气来吸引客员,无需刻意招揽;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一定私密性、不公开性,一般限于小范围内的熟人之间参赌。本案中,参赌人员均认识或知晓被告人王某某,每次参赌前,均是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打电话或微信方式召集人员,且参赌人员范围相对较小,限于熟人或熟人介绍,具有较强的隐秘性。

(4)吸引赌客的方式。开设赌场中,只要行为人开设了赌场,赌场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悉,进出赌场虽不能向进出商城一样自由、随意,但通过赌场能达到自动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而无需行为人刻意进行组织、吸引。而聚众赌博中,行为人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通知等方式。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每次组局之前均需打电话或微信组织参赌人员,在案参赌人员证言亦能证明他们均知晓被告人王某某善斗蛐蛐,在斗蛐蛐圈子内很有名气,换言之,吸引参赌人员的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赌场的吸引效果。

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独立出来,缩小了传统赌博罪的范围,并规定了最高10年的刑期,主要是为了打击营业性、规模性的开设赌场行为。刑法之所以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区分开来,主要是基于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行为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不同,所以,应从严掌握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标准,以免造成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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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娟律师(1500008468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全国案件均可承接。擅长民商法(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