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邵某某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嘉定区马陆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多次无证驾驶。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建议,区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今年9月,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邵某某因未经批准擅自离沪被区司法局予以训诫,且其本次系自行驾车离沪,属于无证驾驶,因此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某训诫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时,注意到该名对象系经商人员,经常需外出联系业务,用车需求较大,且此次邵某某无证驾驶跨省外出,足以表明其藐视法律,不知悔改的心理。 基于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检察官判断邵某某此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该并非偶发行为,其在本市内极有可能有过多次无证驾驶的行为。检察官随即开调查,赴交警支队、属地派出所调取了邵某某名下车辆的违章记录、车辆行使轨迹,仔细查看了道路监控。 果不其然,近三个月的时间内,邵某某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在行车的过程中故意使用前遮阳板遮挡脸部,试图逃避监管,但这一切都逃不过检察官的“法眼”,检察官还是发现了其无证驾驶的铁证。 区检察院在综合考量了邵某某无证驾驶的次数、主观恶性、社会潜在危害性等因素后,认定其行为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区检察院遂向区司法局制发监督文书,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 区司法局收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制发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邵某某的缓刑。10月31日,人民法院作出对邵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裁定。同日,邵某某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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