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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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拿回加工费30万

发布者:曾令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8日 5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A公司诉被告张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做广告业务,一直有生意来往。2014年6月开始,被告在原告处加工喷绘、写真、雕刻等业务,至2016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311,09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原、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协商一致,按30万元计算,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辩称,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30万元;2、喷绘写真制作单及QQ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制作广告,并签字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的内容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写真、喷绘等。2017年1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A公司写真及喷绘款30万元,落款处注明17年春节前还5万元,余下于2017年8月份归还款项。被告至今未按约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确认欠原告的加工款金额为300,000元,并承诺付款日期,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恪守履行,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加工费300,000元;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公司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曾令娟律师(1500008468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汉大学法学专业,全国案件均可承接。擅长民商法(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