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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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如何分配?

发布者:谭玉婷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298人看过


父母生而不养,孩子何以为家

——离婚抚养权如何分配?

前段时间看了一部真实又深刻的影片,影片名字叫作《何以为家。影片一开始就是小男孩起诉父母的庭审场景,让人心生疑虑,一个这么小的孩子为什么要起诉父母呢?生容易,养娃难,这是现代人的普遍心声这部影片让我想起法律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就此,通过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就离婚抚养权的合理分配问题作如下浅析。

抚养权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包括婚生子女的抚养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失。抚养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案例

原告丁某(女)诉被告王某甲(男)离婚纠纷,原告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结婚一年后生育一子王某乙。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完全破裂,分居一年多,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予以判决离婚。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理由是婚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没有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只是偶尔到原告父母家带小孩玩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原且孩子尚小,被告的经济条件也不如原告,故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

被告王某甲答辩称,婚生子系其家族独生子,且系男孩,随同父亲生活对小孩的成长教育更加有利。

本案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了调解协议,通过轮流抚养的方式对婚生子进行抚养,小学之前由被告方抚养,小学后由原告方抚养,轮流抚养也是解决离婚后小孩抚养问题的一种抚养方式。这样保障了小孩与父母的沟通联系,同时生活条件、教育条件也得到充分考虑和保障。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想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各自也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对于这样一项与父母和子女都息息相关的权利,那么法律对抚养权的归属作出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哪一方获得抚养权,夫妻双方都有义务为保障孩子受抚养教育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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