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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被拐卖儿童的“养父母”要追责

发布者:谭玉婷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2人看过


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在历经十四年寻子之后,终于找到了自己被拐的孩子孙卓,但是孙卓不希望“养父母”判刑的表态也引起了一连串的讨论。有人认为孙卓“养父母”养育其十几年,即便不是亲生,也有养育之情,孙卓不想“养父母”判刑的想法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孙卓养父母的处理所形成的示范效应对未来的影响是不容小觑。如果对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从法律上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那么拐卖儿童的行为将永远不会消失。

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十五条中,就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收买被拐儿童的规定,即便没有对其进行虐待,不阻碍被拐儿童进行解救的,也应当对收买被拐儿童的人处以刑罚。

现实生活中,拐卖儿童的行为频频发生,人贩子也越发地猖狂,但是随着新的刑法出台以及国家对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重视,要求一律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收买人来说,只要实施了收买行为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让其在犯罪前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威慑力。但是,我国对打击拐卖儿童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即便是规定了买方要受到刑罚,但是刑罚较轻,因为购买行为的存在,拐卖的根源也就存在,或许将买卖行为同罪,从源头上去解决这个问题,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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