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摔伤死亡 公交公司被判赔
2013年10月21日,王女士在乘坐快速公交时,因司机急刹车,一时没能站稳,致其摔倒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治疗,三日后,王女士不治身亡,王女士的家人随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万余元。
开庭时,公交公司对于王女士乘坐过快速公交并受伤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同时认为,王女士的死亡与误诊及治疗不当有关,该公司不同意全额赔偿其损失,并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就王女士此次摔伤与其最终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认为王女士此次外伤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由于急刹车造成王女士摔伤,经鉴定,其摔伤与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意见,并根据王女士受伤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34万余元。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合乎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乘客购票乘坐公交车辆时,已经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理应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如果因为公交公司的司机本身的过错(如急刹车没有提醒等原因),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对其损失公交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