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和“欠条”不可混淆
借条和欠条均是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凭证,它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依据,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而不是“欠条”,以免在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因无法举证证明“欠款”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
二、约定的利率应写入借条中
不少人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如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只对利率进行口头约定,不敢要求借款人将双方约定的利率写入借条中,这样以来,万一借款人拒绝支付利息,出借人也无法依法维权。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三、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有人这样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想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成:“A借给B壹万元”或“B向A借壹万元”,这样就不会产生歧义。
四、借款金额应用大写数字并注明币种
本律师曾遇到如下案例:A向B借款3万元,书写借条内容如下:“A向B借款3万元”,结果被人为篡改成“A向B借款8万元”,因此,为避免借款金额被人为涂改,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用大写数字,如“A向B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借条还应注明币种。
五、借条尽量不要写明还款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出借人超过两年不向法院起诉即失去胜诉权,而在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则从出借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起算。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最长可以保护债权人20年。
六、大额借款应尽量通过转账方式
甲借给乙现金100万元,乙出具了借条,后乙拒不还款,甲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乙否认借款,抗辩称甲一次性借给乙100万现金不合常理,该100万元实际上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出借款项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转账时注明“出借款项”字样。还需要注意的时,必须将出借款项转到借款人本人的账户。
七、借条应签署借款人的法定姓名
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密切,借款时往往将绰号等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这是不可取的,如日后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要求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名字书写。
八、借条应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信息,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为确保日后借款人逃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顺利立案,建议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的同时,要求其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