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一)原告
原告一:男,汉族,住浙江省某城市。
原告二:男,住湖北省某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颜,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2 承包嘉兴某装修工程后,转包给被告 1;2019 年 3 月,被告 1 又将其中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二原告,9
月双方补签《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款按被告 2 与业主结算额扣 6% 管理费等,原告自负盈亏。2019 年 11
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部分工程款经结算但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付 2019 年底确定的工程款 293019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按 LPR 算);
其余工程款待被告 2 与业主结算后另主张;
二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2019 年底 - 2020 年初,被告 1 在原告的金额统计表签字,承诺 2019 年底(阴历,即 2020 年 1 月 24 日前)付原告 A7 万元、原告 B223019 元;
被告 1 曾向被告 2 出具承诺书,称无力收尾,委托被告 2 处理,责任自担;
被告 2 工作人员曾与原告沟通,但未明确承诺付款,被告 2 向原告付款是受被告 1 委托。
被告 1 需付款:原告与被告 1 的协议虽无效,但工程合格,被告 1 应按统计表付原告 A7 万元、原告 B223019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25 日按 LPR 算);
被告 2 不担责:非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同意直接付款,原告援引法律错误(“发包人” 特指建设单位,非被告 2);
驳回其他诉求:无律师费承担约定,驳回原告律师费主张。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8185 元,原告担 3352 元,被告 1 担 483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