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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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笑颜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1日 867人看过 举报

2025-09-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一)原告

原告一:男,汉族,住浙江省某城市。

原告二:男,住湖北省某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颜,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

被告 2 承包嘉兴某装修工程后,转包给被告 1;2019 年 3 月,被告 1 又将其中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二原告,9 月双方补签《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款按被告 2 与业主结算额扣 6% 管理费等,原告自负盈亏。2019 年 11 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部分工程款经结算但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三、核心诉求与答辩

(一)原告诉求

  1. 二被告共同付 2019 年底确定的工程款 293019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按 LPR 算);

  2. 其余工程款待被告 2 与业主结算后另主张;

  3. 二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二)被告答辩

  • 被告 1:认可事实,对工程款金额有异议,认为应由被告 2 付款,不承担利息和律师费。

  • 被告 2: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是受被告 1 委托收尾,付款条件未成就,已替被告 1 垫付款,不承担责任。


四、关键事实

  1. 2019 年底 - 2020 年初,被告 1 在原告的金额统计表签字,承诺 2019 年底(阴历,即 2020 年 1 月 24 日前)付原告 A7 万元、原告 B223019 元;

  2. 被告 1 曾向被告 2 出具承诺书,称无力收尾,委托被告 2 处理,责任自担;

  3. 被告 2 工作人员曾与原告沟通,但未明确承诺付款,被告 2 向原告付款是受被告 1 委托。


五、法院判决

  1. 被告 1 需付款:原告与被告 1 的协议虽无效,但工程合格,被告 1 应按统计表付原告 A7 万元、原告 B223019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25 日按 LPR 算);

  2. 被告 2 不担责:非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同意直接付款,原告援引法律错误(“发包人” 特指建设单位,非被告 2);

  3. 驳回其他诉求:无律师费承担约定,驳回原告律师费主张。


六、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8185 元,原告担 3352 元,被告 1 担 4833 元。


王笑颜律师,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129号建工大厦九楼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06年起到浙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20********6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
1330420********66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