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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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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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中帮工人受伤责任主体认定,执行中土地补偿款扣划与家庭帮工的碰撞

作者:刘美玲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2次举报

  2021年5月,接到一位当事人A咨询关于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本案涉及因无偿帮工侵权执行案件中扣划了家庭土地补偿款的情况。

一、案件情况:A与B为亲戚,B村土地面临家庭承包土地拆迁,故找来A帮忙在其承包土地上帮忙种树,刚到现场,就被也是无偿帮工的C运来的树砸伤,形成侵权纠纷。在民事侵权纠纷中,A将B、C列为被告,认为C在提供帮工的过程中另一位帮工人A受伤,应由被帮工人B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判定C在义务帮忙给B卸树时,应履行审慎注意义务,既应保证自身安全,更应确保卸树时确保在现场的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是C疏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在现场的A被卸下的树苗砸伤,C负有主要过错,应由B对A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A在卸树现场帮工时,同样应履行注意、观察义务,确保自身安全,A疏于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自身被卸下的树苗砸伤,自身亦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后,B不自动履行A提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扣下了社保账户中的土地补偿款。B的家属在执行案件中提出异议,认为法院仅判决B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未判决B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但冻结的土地补偿款是全家的土地补偿款,法院应该仅冻结B本人的款项,应将其他人的土地补偿款解封,最终法院支持了执行异议。

     A找到律师,律师接到案件后,积极了解案情,发现A是帮在B全家承包地上栽树、照明过程中受伤,承包地以户为单位,受益的是B家庭户,属于家庭帮工,且B栽树是为全家多领征地补偿款,惠及案外人,律师在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最终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目前案件在审理中。

二、律师提醒:

1、在无偿帮工人在提供办公过程中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无偿帮工中帮工人受伤的,要根据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过程成果承担责任,其次要考虑被帮工人是个体还是家庭或者其他单位,如果是家庭帮工的,家庭中所有受益主体均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案件中,扣划的个人名下的存款并非全部是个人财产,要考虑财产的性质。同时即使民事案件中遗漏了当事人,在执行案件中也并非无作为。


刘美玲,系法学及工程造价双学历,现为山东路和桥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含工伤赔偿)、民商事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