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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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导致他人受损 所有权人如何担责(案例二)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61人看过

某影城放映机房顶部空调水管电磁阀阀芯断裂,造成大量水顺着吊顶风口、灯孔等处流出,致第三方物业承租人某影城有限公司放映机房内放映机及设备、电影放映全数字智能化控制系统及电子设备等均被浸湿,放映机房墙面也被浸湿。据了解,事发当时该影城有限公司正在对放映机房内的放映设备进行调试,因此该放映室设备当时都处于运行(工作)状态。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某影城向出租人业主提出索赔。据了解,电磁阀是“丹佛斯”生产,安装后仅仅使用5个月,由某建工集团总包,由某安装公司分包安装。

由于业主向某保险公司承保了公众责任险。该险种只承保侵权责任。现在争议的焦点是某影城是否可以侵权为由,直接向业主提出索赔。同样,有一种观点认为,业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提供的设施不合格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我认为,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又分为“疏忽和懈怠”。出租人提供的设施只要是具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施工且提供的产品为正规的产品,出租人就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我们得知该电磁阀是由业主委托某建工集团总包,由某安装公司分包安装。而该品牌为“丹佛斯”,是一著名品牌。而业主委托了专业的机构施工,所用产品也为著名品牌,电磁阀阀芯断裂的具体原因,目前尚没有专业机构认定,但理论上有可能的原因有:产品质量责任、安装责任、仓储或运输责任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基本可以排除,因为该水阀处于空调水管的相接处,且处于放映室吊顶内,平时根本不可能被触碰。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或者管理者上具有过错。因此,可以认为业主的侵权责任不成立。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出租人将设施连同不动产一起出租给承租人时,出租人实际上已经作出了设施是安全的、可以由承租人安全控制和使用的承诺;当这些设施不具有出租人承诺的安全性时,出租人即具有过错,不动产的出租人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出租人对己方的设备有维护和保养的义务,现在出租人疏于及时维护和保养并发现隐患而造成损失,理应具有过错,并依法承担责任。这时候,就构成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这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令人纠结。不过我还是倾向认为业主此种情况下,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实务中由于承租人可以通过违约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很少人关注此种情况是否构成侵权,我没能查到相关的案例。我需要对侵权的“过错”做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此案例有待感兴趣的同行和专家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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