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律师费并不能完全由败诉方承担,而只是很小一部分类型的案件,法院才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而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而言,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则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不会处理律师费的问题。
那在合同中该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合同条款,进而被法院支持呢?表达方式有很多,以下提供一例仅供参考: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收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如此约定不仅可以使守约方有权获得全面的损失赔偿,还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合理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以上条款看似简单,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合同有如此约定,原因在于商务活动中心所采用的条款,大多是参考行业模板,而合同模板通常都是没有律师费条款的。
尤其是己方违约可能性较小的情形下,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条款非常有必要,不仅可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减少维权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合同双方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进而达到合同全面履行的目的。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