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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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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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父母帮助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553次举报

结婚前由于丈母娘的要求,男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父母也参与还贷的情况比较多见。而一旦离婚就会产生争议,该房产应该如何分割?为便于理解,以下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进行剖析(考虑行文简洁,我们对判决书进行了必要的删减和改写、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郭某与黄某在婚前在上海某区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由郭某支付,房产登记在郭某名下。

由于婚后由于黄某一直是家庭主妇,所以一直由郭某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另外,郭某的父亲老郭曾往郭某的账户一次性支付20万元用于还贷。现二人离婚,对于该套房屋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黄某一直没有直接为该房产支付过任何钱款,能否分得相应的份额?

首先,婚后黄某虽然没有直接还贷,但是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郭某用自己的收入还贷,即可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郭某一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且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该房的产权应归郭某,但是双方婚后的用共同财产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应由郭某对黄某进行补偿。

二、老郭直接支付给郭某账户的20万元,应该如何认定?应该视为对郭某一人的赠与,还是赠与双方?

对于此问题,可能会有很大的争议。对此,男方郭某认为老郭支付的20万应该是对其一方的赠与;而女方黄某则认为应该属于对双方的赠与,且郭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对一方的赠与。

对此焦点问题,一审、二审法院意见一致:两级法院均认为老郭支付的20万元贷款,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老郭是对郭某和黄某的共同赠与。

对于本案所涉情况,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而法院不能因为法无明确规定而不判决。在法院必须选边站且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实在不好评论对错。但郭某一方肯定难以接受,因为房产首付属于郭某一方出的,且由郭某办理贷款,婚后老郭直接支付20万给郭某也可以理解为替郭某偿还婚前的个人贷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对离婚时的重大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是最好进一步制定明确的规定,以定纷止争。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杜继业律师,中共党员,民商法学硕士;2012年至2021年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2022年1月加入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