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业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居住证,也能认定“经常居住地”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442人看过



以案说法


【本期话题】

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曲某是美国公民,他陆续借钱给靳某。靳某一直拖着不还钱,靳某父亲靳某春承诺了一个新的还款期限,但到期也没履行。

之后靳某春去世,曲某将靳某告上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追加了靳某春的配偶贾某和女儿靳某琪,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靳某一起还钱。

贾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曲某不是中国公民,在中国没居住地,靳某户籍地在河北,这案子得由河北的法院管。

烟台中院审理后觉得,这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没约定合同履行地,曲某是收钱的一方,他的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曲某拿出护照、微信消费记录、健康码信息、水电缴费单等,能证明他常住在烟台,所以烟台中院有管辖权,驳回了贾某的异议。

贾某不服上诉,山东省高院最终维持了原裁定。这案子也告诉我们,起诉时,物业、村(居)委会证明,消费、缴费记录等能证明当事人在某地连续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该地就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01-2-103-003,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裁判要旨归纳为: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法院的裁判理由解析如下:

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判,认定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件情况:本案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原告曲某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曲某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事实认定:曲某提交的护照、微信消费记录等证据,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烟台市。

实务中,有些法院在确定经常居住地时只认居住证,该入库案例提供了一个认定经常居住地的务实标准,希望法院都能照此办理。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