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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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抵押权异议不成立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303人看过



 

以案说法

2025年第19期(总第23期)

 

【本期话题】

在执行过程中,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

某资产公司因某投资公司未履行债务,依据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昆明中院查封了投资公司名下500 套房产并打算变卖。

案外人某经营管理公司急了,声称投资公司曾因资金不足向其借款,还把涉案商铺抵押给自己,要求法院停止拍卖。可昆明中院经审查认为,不管案外人说的债权或抵押权是否属实,都无法阻止执行,于是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说到底,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不能仅凭抵押权就排除执行,若想主张权利,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4-17-5-201-030,某经营管理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异议案。

 

【律师解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裁判要旨归纳为:

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权利。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执行中案外人主张抵押权等权利,通常不能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 条是关键依据。就像本案,即便异议人有借款合同主张抵押权,也不能阻止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

案外人可通过参与分配来主张权益,这样既兼顾各方利益,又确保执行程序的稳定推进。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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