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
2025年第6期(总第10期)
【前言】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
法律实务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往往会涉及多个义务,尤其复杂的商务合同,难以将每一个合同义务都单独约定一个违约金条款。如果简单粗暴地使用例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能否适用统一的违约金条款呢?
【开讲啦】
赖某的房子被某公司拆迁重建,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某公司在36个月内交房,并每月支付1600元补偿金(一年后每月1800元)。协议还约定,若某公司违约,需支付20万元违约金。然而,房子拆除后,某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原因是开发过程中遇到政府规划变更、村民阻工等问题。2015年11月,交房期限已到,但新房仍未建好,赖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遂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房屋、赔偿房租损失,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
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按时交房构成违约,其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不成立。协议中虽约定20万元违约金,但表述笼统,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综合考虑赖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房租损失,法院参照某公司支付给同地段另一户的租金标准,判决某公司每月赔偿赖某4800元租金损失(含协议中的1800元经济补偿),从2015年11月起算至交房为止。同时,法院酌定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赖某6万元违约金。某鑫公司和某升公司作为担保方,需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据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1民初1926号一审民事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1713号二审民事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再228号民事判决所涉案件改编。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律师评论】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其实,该案例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酌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第65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具体适用要点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因违约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利润减少等。法官需对损失进行审查和认定,当事人需提供相应证据。
综合考量因素: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需综合考虑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
酌减与酌增:违约金的调整包括酌减和酌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酌减;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酌增。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论上无论违约金金额如何约定,法院都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既可以酌增,也可以酌减。这样似乎双方将违约金约定多少都无所谓,但实务中,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举证实际损失,而有的案件法院是很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金额,从司法实践看,有的法官在双方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时,直接按照约定的金额减半。这时,双方约定的金额多少就十分重要。
综上,对于重要的合同义务,最好单独设置违约金条款,尽量避免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的用语表述。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