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到公园游玩,在倚靠公园护栏拍照时因护栏意外脱落,导致其摔伤致九级伤残,在此情形下,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园护栏打卡拍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伤者负次要责任,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伤者医疗费3万元。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某公园散步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腊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园内一木质护栏上拍照。没曾想护栏竟意外脱落,反应不及的李某在护栏边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李某颈部、腰椎等多处骨折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手术后住院治疗67天,共计花费6万余元。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且情绪激动,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节约诉讼成本,圆满化解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并从诉讼成本、案件处理情况等多个方面耐心地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并积极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