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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不履行合同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59人看过

导读:

工作中,经常接到询问: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宁愿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问题多出现在房屋买卖以及房屋租赁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文将重点讨论此问题。

一、关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其中单方解除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约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权。其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实现的,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是否可以支付违约金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继续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合同法》107条就将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只有合同继续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双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

2、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予强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据《合同法》93条,合同约定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如合同中有关解约定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以承担定金处罚为代价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法》110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继续履行。

结语:

合同应该信守,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应有之义,一般不能随意不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要求强制履行。因此,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条款,便于双方遵守。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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