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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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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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看离婚协议显示公平条款的效力

发布者:杜继业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4日 7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杨先生与张女士结婚七年,两人生活中矛盾不断。20153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杨先生推了张女士一下,导致张女士跌坐在地上,虽未受伤,王女士感到受到的很大的伤害。张女士不仅立刻报警,还提出立即与杨先生离婚;后张女士一气之下,宁愿放弃了两人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房产的份额,自己净身出户,也要马上与杨先生离婚。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800万。一年后,张女士后悔了,觉得自己当时不应该那么冲动而放弃自己的房产份额,于是便不愿意配合赵先生将房产证上自己的名字去除。


【焦点问题】 

1)离婚协议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2)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有时间限制吗?超过一年还可以胜诉吗?应该从哪个时间点开始起算?


【律师解析】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只提到欺诈、胁迫并没有列举显失公平,但是后面还有“等情形”。但是,这个“等情形”是否应该包括显失公平呢?对此,实务中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观点认为,上述第九条使用“等”字,应该包括《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但是,同时又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者更改协议的主张。尤其是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的第三人,不能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对于这类“乘人之危”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不得将男女双方中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达成了明显损害其原配偶合法权益的协议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另外,该书作者特别指出,一般不应当将“重大误解”作为支持当事人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年”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男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一年”应当理解为不变期间,即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从领取结婚证之次日起一年内因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反之,超过一年时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予以受理。

以上可以看出,虽然协议离婚比较便捷,但是很容易产生争议,相对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可能争议会更少一些。而一旦协议离婚,任一方认为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的,应该在一年内及时提出,否则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杜继业律师,中共党员,民商法学硕士;2012年至2021年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2022年1月加入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