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摘选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人。
16. 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
(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
(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
17. 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18. 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
19. 凡是律师辩护权在其面前得到确认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当局不得拒绝承认一名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庭的权利,除非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这里所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
20.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