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我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此之前我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公司合同业务为主,窃以为交通事故案件是每个律师都会做的事情,无非是一些计算题,然而深入进去,才发现即使是小案子、即使是大同小异的事情,里面也蕴藏着许多学问。
这类案件里面有几个主要的关键点:
一、 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阶段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依据之一,这是一份比较重要的证据,责任划分的公平与否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这里面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认定书作出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复核即终止。这个规定使得这个复核机制基本形同虚设,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也只能准备好证据,在审判阶段说服法院采信了。
二、 管辖法院。如果一辆苏州的车子在上海撞了人,那么这个受害人既可以向苏州也可以向上海法院起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而上海和苏州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有差别的(2012年赔偿标准:上海36230元/年,苏州26341/年(苏州怎么会这么低?统一按江苏省的标准!)),在上海起诉比在苏州诉讼能多赔多少?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二者相差 197780元。
三、 诉讼时机的选择。事故发生在12年12月,在一年内起诉都是可行的,而每年的4月统计部门会公布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出等数据,这个数据是赔偿金、抚养费等的计算基础,而法院是以一审辩论终结前的标准为准的,那么应该力求使本次辩论终结的时间控制在新标准颁布之后,以2013年与2012年为例,上海13年的标准为40188元/年,比12年高出3958 元/年,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晚起诉可多得79160 元。
四、 城镇和农村的区别。没办法,同命不同价仍客观存在,最好能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证明,计算结果大不相同。
五、 律师费。人身侵权类案件上海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很人性化的一条规定。目前还不知道除上海外其它省份是否有类似规定,江苏目前是谁起诉谁负担。
以上只是一些小细节,算出的数字却大相径庭,在判决书上只是一个数字,对保险公司和当事人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钱。
交通事故案件确实是每个律师都会做的事情,主要就是计算一些费用,但同样是计算,粗算和细算、尽心和不尽心也有不小的差别。这是我从这个案件中得到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