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律师网

方燕律师长期专注于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661982247

IP属地:上海

方燕律师

  • 服务地区:上海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6198224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是新的承租人?——上海房产律师方燕

发布者:方燕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17人看过举报

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房产成功案例精心撰写了原创文章《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是新的承租人?》,如果您有房产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是新的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是公房使用权人的代表。承租人享有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公房的购买权以及公房被征收时的签约权。正是因为承租人的权力很大,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之间就谁做新的承租人往往争执不下,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那么,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如何确定呢?

      根据上海市租赁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承租人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确定,一种是由物业公司指定。后一种产生方式是对前一种产生的补充。只有协商不一致时,方可由物业公司指定。

      新承租人的产生范围也有两类:一类是户口在册的共同居住人(部分人员不要求有户口,例如: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且实际居住)、另一类是原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后一类产生范围是对前一类产生范围的补充。只有没有共同居住人时,新承租人方可从原承租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中产生。

      简而言之,原承租人死亡后,该处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公司在共同居住人中指定;该处没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原承租人配偶、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公司在配偶和直系亲属中指定。

本文摘要:公房,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协商变更,物业指定承租人,承租房,售后公房购买,征收签约,公房使用权,上海房产律师,方燕律师

《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是新的承租人?》系上海房产律师方燕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如果您有房产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61982247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05660

  • 昨日访问量

    57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方燕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