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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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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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户口不等于有动迁利益——上海方燕房产律师

发布者:方燕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34人看过


      在我接待的咨询者中,绝大部分都是询问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如何分配动迁利益的。许多咨询者都以为,只要动迁房内有户口,就可以分得动迁款。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有户口不意味着就有动迁利益。

      动迁补偿款,既是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补偿,也是对动迁居民的安置。因此,只有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和产权的人,才可以分得动迁补偿款。

      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在公房内享有居住使用权的是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承租人比较好理解,就是公房租赁凭证上登记的户名。同住人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上述规定看,户口在册仅为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之一。如果不符合实际居住、他处无其他住房的条件,仅凭户口在册是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成员的户口因读书、离婚后无处落户等原因迁入被征收的房屋,实际并不居住。此类户口,即俗称的“空挂户口”。因“空挂户口”人员不属于同住人,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他们是无权参与动迁利益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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