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退房的几种情形?
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往往因为很多原因导致买房者想解除合同,但是由于开发商属于合同的制定者,所以购房者想解除合同,还是存在很多阻碍,在此笔者提供几点意见: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即卖方明确表明将不交给房子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3、出售后又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卖方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致使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卖方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致使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房子质量不合格。房子经检验质量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7、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8、面积差超过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9、超期交付房屋的。卖方拖延交给房子,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10、超期产权过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给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越一年,因为卖方的原因,致使买房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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