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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对方处分房屋的法律责任

作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96次举报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解释就认可了房屋买卖中存在善意取得的适用。

善意取得,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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